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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热点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具体问题解答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如果逾期未还,出借人能否让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问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款项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借款项逾期没有偿还,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了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借款时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所借款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法官您好,我知道在有些民间借贷案件中会有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但是有保证期间的限制。如果出借人超过保证期间后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而保证人又没有出庭应诉,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这个问题涉及债权担保的方式。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常见,保证担保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出借人债权的充分实现。在保证担保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涉及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即使保证人没有出庭答辩,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如果出借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判决驳回。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法官您好!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用企业的名义向别人借款,但是实际上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这种情况下起诉时可以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吗?

这个问题涉及借款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原则上应该由企业来偿还,但也存在例外。在民间借贷实践中,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这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此种诉讼的关键是出借人、企业或者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将所借款项确实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否则难以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广播电台记者]:法官您好!在刚才主题发言中提到,对借款利息的诉求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我想问一下,如果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吗?

利息是借贷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别是否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北京晚报记者]:法官您好!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能,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这个问题涉及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出借人依法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标准执行,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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