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义、量刑

日期:2016-08-2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三十一条作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就是“双罚制”原则。但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刑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有多种,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还有对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判处罚金的,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处罚规定等。根据本条规定,单位如果犯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对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