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资方在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名视为赠与吗?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外遇产生矛盾,李四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其中,涉案房屋是张三婚前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张三及其父亲。婚后张三将1/4的产权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出具借条一张,向其父贷款8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债务,约定二年之内还清。之后张三将73万归还银行,其中5万归还信用卡透支,7万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李四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判令与张三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三答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一方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的名字,视为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未出资方拥有房屋产权份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是共享债务所获利益,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一方未对债务是否为合意提供证据,则不能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张三予李四离婚;涉案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给付折价款3000元;张三欠张父的债务中的20%万余元为张三李四共同的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房屋内李四名下的产权份额归张三所有,张三给付李四折价款12、5万;离婚后,张三、李四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11、婚前协议对人财产约定不明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和经济纠纷,二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证明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后,又约定:“双方在婚后继续实行经济独立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和共同管理,双方均不能干涉过问”。但是二人对个人财产及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的理解发生争议。
张三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李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余额300000元。
李四辩称,该协议约定婚后实行经济独立,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张三无权分割。
【案情分析】
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证明》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的,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就本案而言,张三与李四不仅对财产及性质约定不明,而且其范围亦属于约定不明,即该约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负担等,均未作出约定。同时,虽然张三与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各自的财产相对独立管理使用,但并未截然分开。故对本案所争议条款应按照“约定不明”处理,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张三与李四离婚;婚生子由张三抚养,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2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分得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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