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两次判离论”的讨论
目前,不少法院实行离婚诉讼“两次判离论”,这一做法是否适当?“两次判离论”能否上升为一个合法的离婚规则?造成“两次判离论”的原因是什么?特别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与离婚诉讼“两次判离论”是否存在关系?都有待探讨。 这里先简单谈一点自己肤浅看法。
1、离婚诉讼“两次判离论”与 “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没有必然关系。
离婚诉讼“两次判离论”的真正原因或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存在轻身份重财产的理念。
第一、不少法官重视身份财产法,不重视学习和研究身份法。对离婚标准的基本内涵和立法内容不清楚,有的甚至对修订后的现行离婚标准的法定模式根本不了解,更无法真正把握离婚标准的本质。至于如何从具体案件中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则更是不愿投入精力,往往主观臆断,简短从事。
第二、忽视婚姻关系即身份关系的人格价值,轻视夫妻感情破裂后维持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度日如年”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处境。
第三、有的片面追求结案率或结案数量。因为判决离婚则可能涉及大量财产分割、债务认定等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调查,费时费力。 第四、没有专业家事法庭或审判机构,不可能有与家事案件相适应的业务水准和职业情操的法官队伍。这可能是造成“两次判离论”的客观原因。
2、离婚诉讼“两次判离论”难以成为一个合法的离婚规则。
第一、它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是不协调的,甚至是对立的。
第二、各种离婚原因和情节并非一样,情节轻重不同,千差万别,难以用相同的诉讼“次数”量化或评价。
第三、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决心和目的也不一样。有的把离婚挂在嘴上,动辄提出离婚;有的把提出离婚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有的则不轻言离婚,一旦提出离婚,则属万不得已,或有不堪同居之困境,具有非离不可的事由。因而,一次诉讼也可以判决离婚;“两次诉讼”也未必都可以判决离婚。 第四、不加区分,尤其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实行“两次判离论”,不仅侵害当事人离婚自由,也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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