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官为您支招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海淀法院法官以近年来涉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为例,讲解怎样运用《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抵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夫妻拌嘴,孩子遭殃
41岁的李先生婚后同妻子进京打工。2013年9月25日在海淀区一出租房内,李先生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后在该出租房内及五环桥下托晃其子李明(男,3岁)头部、掐李明颈部,与妻子争抢李明,造成李明颈部外伤、创伤性窒息等损伤,经鉴定为轻伤。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暴力管教孩子,酿成悲剧
43岁的李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并收养一女名为瑶瑶(女,3岁),2013年12月2日21时许,因瑶瑶曾于当日18时许,在家将房门反锁致李女士无法进入且不认错,李女士在家中教育瑶瑶时用脚踢其腹部。次日上午,瑶瑶出现肚子疼等症状,李女士遂带瑶瑶就医,后瑶瑶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钝性暴力造成十二指肠破裂致全身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后医院大夫报警,李女士在北京儿童医院被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面对暴力高知丈夫,产后妈妈誓要离婚
38岁的王女士与与42岁的张先生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张先生是大学的一名教师,斯斯文文,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条件相当,相识不到三个月二人便走进婚姻。婚后不久,王女士便发现张先生有暴力倾向,一语不合便对王女士拳打脚踢。2015年王女士怀孕并生育一女,张先生并没有像王女士希望的那样因为女儿而不再拳脚相向,在女儿不满一个月时,张先生在王女士母亲的面前再一次殴打了王女士。2016年1月,还在哺乳期的王女士在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了此案,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
(一)《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你应该知道:
1、精神暴力也是家暴。《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员工实施家暴,用人单位有责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其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员工有家庭暴力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监护人施暴,监护人资格不保。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同居关系人遭受暴力适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6、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做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等可成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二)面对家暴,你该怎么做:
传统观念中,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不应宣扬,外人也不便于插手。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往往选择隐忍,这更放纵了施暴方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使暴力行为变本加厉,直到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要改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认识到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暴力是错误的,无论发生在公共场合还是家庭,无论施暴人是陌生人还是亲人,面对家暴都应勇敢说不。
遭遇家暴时,受害人首先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照片、就诊记录、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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