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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错误投递大学录取通知书致大学新生逾期报到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侵权赔偿案

日期:2012-03-0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2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张素霞经参加全国高考,被淮阴市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淮阴电大)录取。淮阴电大工作人员在填写邮寄给张素霞的新生报到须知的信封时,根据考生材料袋在填写了联系人所在地涟水县五港镇的邮政编码后,未填写联系人涟水县五港中学程育仁收,却填写考生家庭住址:涟水县义兴乡仓院村张素霞收,使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地址不一致。淮阴电大所寄的新生报到须知规定:新生必须在9月9日至10日到校报到缴费,不按期报到作放弃入学处理。该信件以平信寄出,并在信封正面盖有“录取通知书”长方形红印。9月5日,淮阴电大将信交邮。淮阴邮政局在按邮政编码分拣该信时,未将信分在涟水县五港邮政支局的邮包内,却分在与五港邮政支局同一邮路的涟水县方渡邮政所的邮包内。9月8日,方渡邮政所接到该信,9日是投递员休息日,未投递。10日,方渡所将该信改退义兴乡。14日,该信经五港、淮阴回到义兴邮政所,后送到张素霞手中。9月19日,张素霞持新生报到须知到淮阴电大报到时,淮阴电大以张未按期报到为由拒绝录取,并于当日退还了张8月25日向电大交纳的保证金500元。淮阴电大对此缺额在9月18日补录了他人。张向淮阴邮变局、淮阴电大交涉未果,遂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各被告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其迟收报到通知,未能按时报到而被作自动放弃入学处理,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现已无法复读,经淮阴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学习培养费等费用12万元。 被告淮阴电大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淮阴邮政局答辩称:淮阴电大以平常邮件交寄时间紧迫的录取通知书,是造成原告失学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过错责任。另外,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起诉。 被告涟水县邮政局答辩称:我局所属方渡、义兴邮政所在收、专信件中按正常程序操作,没有过错。淮阴电大以平常信件交寄录取通知书,误写邮政编码,导致邮政部门在分拣信件时失误,淮阴电大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邮政法调整,我局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由于淮阴电大、淮阴邮政面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使该录取通知书未按期到达原告手中,导致原告不能入学深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法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按照过错归责原则,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应适用邮政法。淮阴电大将信封上的邮编与收件人地址填写不一致,导致淮阴邮政局误投,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次要责任。淮阴邮政局在分拣该信时,未认真审查,错误投递,延长了信件的在途时间,应承担该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涟水县邮政局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不负赔偿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8月1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阴电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000元,淮阴邮政局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8000元。
二、原告所花医疗费由淮阴电大赔偿36.92元,淮阴邮政局赔偿55.38元。
三、涟水县邮政局不负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淮阴电大负全部赔偿责任,淮阴邮政局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将如此重要的文件以平常信件发出,并且混填邮编与收件人地址,导致淮阴邮政局误投该信,是造成此信延误的主要原因,按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造成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在适用法律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民他字第10号复函中规定,对邮政企业的办理邮政业务中与邮政用户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应当依照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该案应由学校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淮阴电大、淮阴邮政局均负赔偿责任,学校负主要责任,淮阴邮政局负次要责任。理由是: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邮政法。淮阴电大将邮编与文件人地址填写不一致,导致淮阴邮政局误投该信,是引起信件延误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淮阴邮政局在分拣该信时,未认真审查,误投该信,负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不适用邮政法。在责任分担上,学校负次要责任,淮阴邮政局负主要责任。理由是:
1.淮阴电大、淮阴邮政局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首先,张素霞已在考生材料袋上提供有具体的联系人的姓名、电址、邮编,淮阴电大只要按此填写信封,该信件肯定能按时到达张素霞手中,张也就能按期报到入学。现在,因淮阴电大误填信封,导致邮政局误投,造成原告不能入学深造,侵犯了原告入学读书的民事权益。其次,淮阴邮政局按码分拣该信时,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查,误投该信,延长了信件的在途时间,使原告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原告的上学读书权。
2.该侵权行为是基于合同关系实施的。淮阴电大在收取了原告保证金后,原告如被录取,就形成了淮阴电大通知原告入学,原告报到交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淮阴电大在通知原告时,因错填信封导致邮政局误投而未能按时通知到。淮阴邮政局与淮阴电大也是一种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淮阴电大贴足邮资将信件投入邮箱时,邮递合同即告成立。淮阴邮政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信件传递给第三人张素霞。而因淮阴电大、淮阴邮政局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信件未按期到达。淮阴电大、淮阴邮政局均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3.该案在责任划分上,淮阴电大未挂号邮寄且混填信封,导致邮政局将信按码分拣,发往五港方向,使信件无法按地址投递,是引起信件延误的起因,应当负次要责任。淮阴邮政局在分拣该信时,未认真审查,既未按码将信投递到五港镇也未按地址投递到义兴乡,而将信投递到方渡乡,延长了信件的在途时间,是造成该信延误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涟水县邮政局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4.在适用法律上,该案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邮政法,如果适用民法通则,是否违背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首先,淮阴电大和淮阴邮政局的行为均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主观上的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中,淮阴电大工作人员在填写寄发新生报到须知的信封时,应当知道,如果不按联系人、地址、邮编填写,原告可能收不到信而延误入学,但他们过于自信,以致于损害张素霞的客观事实发生。淮阴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分拣该信时,应当知道,如果不认真分拣,就可能造成邮件的错误投递,给邮政用户带来麻烦甚至损失,但他们在分拣该信时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查,以致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淮阴电大、淮阴邮政局应承担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其次,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根本法就是宪法,基本法是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单行法。民法(指民法典,我国目前指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我国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必须遵循的共同性的基本准则,对大量的单行民事法规来说,具有指导性意义。对同一问题,如果基本法与单行法规定不一致时,基本法优于单行法,或者说,基本法排斥单行法,这是法律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邮政法规定对平常邮件造成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张素霞受损害这一问题时,两者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依据上述法律理论,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适用邮政法。
第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两者原则规定相一致,且特别法对普通法的某些规定具体化前提下而优先适用的。邮政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特别法,但这一特别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发达,法制建设不健全情况下制定的,具有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它的免责条款规定了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就为邮政企业工作不负责任提供了法律上保护,这一规定也落后于现代的法制建设,有悖于民法理论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第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是两者应当同层次,即要么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要么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样才能优先适用特别法。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基本法。邮政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部门法,两者层次不同。因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本案不适用。
判决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责任编辑按:
本案在对被告淮阴电大的责任问题上没有什么分歧意见,即淮阴电大因其工作人员未按考生材料袋上的信息准确填写信封上的内容,所填邮政编码与收信人地址不一致,致使邮政企业不能正确分拣和投递,淮阴电大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对被告淮阴邮政局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上,认识不一,最终以其有过错,不能适用邮政法为理由,让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这涉及到用邮关系中邮政企业承担责任的前提及其条件应如何认识的问题。
首先,在处理民事诉讼适用法律问题上,应当贯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对于特别法上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即便与普通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也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邮政法是专门调整用邮关系的特别法,虽然它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并不排斥它与民法通则这个普通法相比较而言的特别法性质。本案原告对邮政企业提起的诉讼,或者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为用邮关系,包括其损失赔偿问题,当然适用邮政法这个特别法的规定。
其次,邮政法对用邮关系下的邮政企业损失赔偿问题,分给据邮件和平常邮件作了不同规定,其条件明确,显然是排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归责原则的直接适用(特别法之所以特别,往往就是因为在它规范的领域内,采取了与普通法不同的归责原则及赔偿原则)。根据邮政法第六章损失赔偿的规定,对给据邮件和汇款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和限制赔偿责任,即不问其是否有过错,只要属规定情况发生的,邮政企业即应负限额赔偿责任。对平常邮件(不给据邮件)的损失,规定的是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正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主要考虑;如果规定一致,特别法也就没有特别的意义了。本案涉及的是平常邮件的赔偿问题,应适用邮政法关于平常邮件损失的规定处理。
再次,邮政法对于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不是因为市场经济不发达、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部门保护的原因,而是基于其公用事业的性质和国际惯例,是根据利益衡量作出的价值判断之应有结论。同时,法的明文规定未被废除时,无论其是否落后或不合理,仍具有一体遵循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的否定适用问题。这正是成文法的要求。(编写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朱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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