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送的贵重首饰,真的是赠与吗?
谈恋爱时,男友大方地给她买了一套黄金首饰,可没多久她发现男友竟然已婚。一气之下她提出了分手,男友则将她告到法院,要求返还那套首饰。这套黄金首饰究竟算彩礼,还是算普通的赠与呢?
与妻不和另觅佳偶,购买首饰作为“彩礼”2013年3月,家住江苏省南通市的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程某几次想要离婚,另择佳偶。2014年9月,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名叫晓梅的女子,晓梅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性格开朗,善解人意。
每次和晓梅接触,程某都感觉很舒服。之前婚姻的不美满、妻子的不理解,在晓梅这里都得到安慰。于是,程某隐瞒已婚的身份,和晓梅谈起恋爱,同时他向刘某提出了离婚请求。
然而,让程某没想到的是,无论他怎样吵闹,刘某就是不同意离婚。为了恢复单身,程某不得不将刘某告到法院。同时,他又担心晓梅知道自己尚未离婚后提出分手,所以对于晓梅,程某一直是有求必应。
2015年6月的一天,晓梅开玩笑地试探程某,问能否给她买套黄金首饰。程某大方地回答说:“你是我未来的妻子,明天我就去给你买套黄金首饰,就当是我提前送的彩礼。”果然,第二天在介绍人的见证下,程某为晓梅精心挑选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金首饰,并向晓梅求了婚。
当天,晓梅戴上了那套金首饰,介绍人还开玩笑地对晓梅说:“收了彩礼,就要嫁给程某,不能轻易反悔。”晓梅微笑点头默认了。
婚史曝光发生情变,索还首饰告上法庭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没过多久,程某和刘某打离婚官司的消息,传到晓梅的耳朵里。直到这时,晓梅才知道程某结过婚,她去找程某理论,让程某给她一个解释。程某只好将实情和盘托出,晓梅越听越生气,一怒之下提出分手。
一听到晓梅提出分手,程某急了。他恳求晓梅再给两人一次机会,可晓梅的态度很坚决。眼见和好无望,程某便提出要求:分手可以,把我买的那套黄金首饰还给我。两人在争吵中,结束了这段恋情。
接下的时间里,程某每次找晓梅索要首饰,晓梅都是一拖再拖,到最后晓梅把话挑明,说这套首饰是程某自愿买给她的,而她和程某交往也付出了感情和时间。程某欺骗了她,那套首饰就当是赔偿了。
几次争吵后,程某见晓梅没有归还的意思,便将晓梅告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返还整套黄金首饰。
法庭上,程某告诉法官,那套黄金首饰是他送给晓梅的彩礼。既然晓梅提出分手,不同意和他结婚,就应该返还。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程某请来了他和晓梅的介绍人。介绍人表示,程某购买那套黄金首饰时提到过那是彩礼,而购买首饰当天,程某还向晓梅求了婚。程某也解释说,他和刘某打离婚官司就是为了要和晓梅结婚。
可晓梅却认为,那套黄金首饰是两人恋爱时,程某对她的赠与。晓梅强调,程某送给她黄金首饰时,还未离婚,所以他送那套黄金首饰不能算是彩礼。
程某和晓梅各执一词,法官会同意谁的说法呢?这套黄金首饰究竟算彩礼,还是算普通的赠与呢?
赠与损害配偶权益,不是彩礼也应返还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说,这套黄金首饰算彩礼还是算普通赠与,关键要看是否有婚约跟随。按照传统风俗,人们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送只能算是普通赠与。因此,在送彩礼时,男女双方都应当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例如两个人都达到结婚的年龄、两个人都没有配偶等。
在这个案子中,尽管介绍人能证明程某给晓梅购买黄金首饰是以结婚为前提,但当时法院并没有判他和刘某离婚,程某不具备和晓梅结婚的条件,也就是说他送给晓梅的黄金首饰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算是普通赠与。
既然黄金首饰是普通赠与,那晓梅是否就不需要返还了呢?法官解释说,程某隐瞒已婚身份,欺骗了晓梅的感情,他在道德上会受到谴责,但这不代表晓梅可以占有那套黄金首饰。程某和刘某还没离婚,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晓梅财物,这种赠与损害了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晓梅需要向程某返还整套黄金首饰。一审判决后,晓梅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瞿建华 金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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