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6-0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4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载周道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5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