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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胎儿能否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2016-01-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胎儿能否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同志:2011年3月4日,我丈夫赵某在郑州一建筑工地打工时因工死亡。事发后,建筑方于2011年3月20日赔偿了精神慰抚金等款项共计29万元,此款被我公婆领回。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追要我应得的份额。不过,现在有个问题是,我已怀孕八个月,腹中胎儿将于5月份出生。请问,胎儿能否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会读者:胎儿不能享有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的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具体到本案,你虽怀孕八个月,但胎儿未出生,故其不能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不过,由于你丈夫死亡时,你有孕在身,精神上所受的伤害大于常人,故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可以请求适当多分得部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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