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我的财产吗?
作者:郭奕
问:小李在一起案件的执行期间与对方达成和解,我作为其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后小李还有20万没给对方,法院找到我,让我支付剩余的20万,并且查封了我名下的一套房产。请问:法院这么做合法吗?执行我的财产有什么依据?
答:法院要求你给付20万元是合法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中的担保分为“财保”和“人保”,既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因你在小李与他人的执行和解协议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字,即是为小李的还款行为作了保证,也就是人保。因此,你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超过履行期限时,小李没有偿还的20万元应当由你来还。但你在支付了20万元后,有权向小李追偿,要求他偿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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