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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质疑证监会不复议 诉至法院讨说法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质疑证监会不复议 诉至法院讨说法

作者:饶鹏飞

导语:

原告许峰不服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5年7月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书》。2015年11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亚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许峰不服该《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证监会经过审查认为许峰并非上述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亦非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手方,其与《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许峰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受理条件,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许峰的复议申请。

庭审中,原告许峰诉称,敏特昭阳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林亚琳曾协议给其该公司5%股权。虽然其与林亚琳之间因股权纠纷正处于民事诉讼中,但是目前并不能排除其在敏特昭阳拥有股份。因此,《批复》核准的重组方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该重组方案却完全将其排除在外,故其要求证监会复议《批复》是合法合理的。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决定书》。

被告证监会辩称,原告许峰亦并非敏特昭阳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其仅与林亚琳之间存在股权纠纷。且此次《批复》的交易标的为敏特昭阳95%的股权,不涉及原告许峰与林亚琳争议的5%股权。关于原告许峰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属于原告许峰与敏特昭阳其他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与该《批复》无关。因此,原告许峰与《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许峰的复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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