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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强制医疗案件办结后“四难”现象不容忽视

日期:2015-11-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王 然

《新刑诉法》中第四章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其中的“四难”现象不容忽视。

该“四难”现象表现为:一是认定难。通过与涉案精神病人的主管医生沟通交流,主管医生依据医学理论往往做出一个模糊性回答,如何准确运用司法解释标准,对于仅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来讲,困难很大。二是接受难。现行法律未明确强制医疗的收治医院等问题,导致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及时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救治,而卫生监管部门也没有出台强制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也未指定强制医疗机构,导致执行难,影响强制医疗的效果。三是花费难。当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医院时,精神病人亲属则认为既然强制医疗由国家决定,自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国家承担,不愿意再花钱,在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的问题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四是出院难。精神病人在收治医院经治疗后,病情痊愈后怎样认定,有谁认定,谁出法律手续出院等现实问题,往往会导致病人家属、收治医院、司法机关之间发生矛盾。

为次,笔者建议:一是成立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由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对其作出专业鉴定评估,由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心理医疗师监督参与其中,作出综合性鉴定意见。二是成立专门接受收治医院。将强制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政府公益性项目进行规划,以市为单位,指定或设置1-2个具备强制医疗条件的医院。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承担方式。公、检、法会同财政部门出台具体的细化规定,明确强制医疗的执行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医疗保险、民政救助、国家财政等多元化的经费承担方式。四是制定后续治疗期限和定期评估细则。针对精神病人的病情不同,规定最长医疗期限和定期评估期间,解决精神病人痊愈后怎样认定出院回归社会等现实问题,及时维护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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