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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离婚后继子女能否向继父要求抚养费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也谈《离婚后继子女能否向继父要求抚养费》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严小霞

4月28日,抚州法院网刊登《离婚后继子女能否向继父要求抚养费》一文,笔者有不同的意见,略抒管见,与原文作者及同行商榷。

【案情】

蒲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名为杨燕。后蒲某于杨某结婚,杨燕因此与杨某形成继父女抚养关系。多年后,蒲某与杨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杨燕由杨某抚养,蒲某不支付抚养费等。二人离婚后不久,杨某即将杨燕赶出家门,不再支付抚养费,杨燕随后一直与蒲某生活至今。

杨燕以杨某应给付其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向其支付抚养费。

杨某答辩称,杨燕系蒲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其已经于杨燕生母离婚,故其与杨燕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也已结束,故其对杨燕不具有抚养义务。

【分歧】

对于杨某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理由是杨燕系蒲某与其前夫之女,其已经与蒲某离婚,因此,杨某与杨燕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也已经结束,故对杨燕不具有抚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需要支付抚养费。理由是杨某与杨燕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杨某需要向杨燕支付抚养费。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继子女来说,继父母与生父母可约定抚养义务的承担,但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抚养时,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首先,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基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其实际上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大多是基于对继子女生父母的感情而自愿与生父母一起承担抚养义务,其对继子女并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

其次,继父母可解除事实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应以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为前提,并不是因婚姻关系而直接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杨某与杨燕共同生活多年,存在对杨燕的抚养事实,杨某与杨燕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事实抚养关系能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见,在婚姻存继期间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离婚时,如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可解除。

最后,法定抚养义务不能依约定方式免除。本案中,杨某与蒲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杨燕由杨某抚养,蒲某不支付抚养费。笔者认为,这种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约定抚养义务,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法定义务。该约定中抚养义务的约定内容不具有法律依据。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亲子血缘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能依约定转移。杨某与蒲某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抚养杨燕,这仅仅是杨某与蒲某之间的履行承担协议,杨某性质上处于类似于履行辅助人的地位,一旦履行辅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当然的义务主体蒲某应承担起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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