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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孩子的抚养权到底该如何确定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孩子的抚养权到底该如何确定?

作者: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王志坚

【案情】

原告裘某(女)与被告程某(男)于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有一男。程某常年在外务工,工作较为稳定,经济条件较好。裘某婚后因身体原因没有正当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婚后夫妻两人离多聚少,感情逐渐疏远。2013年12月裘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孩随原告生活。程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要求小孩的抚养权归,可以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判定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裘某没有固定职业,身体也不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不稳定;而程某经济相对宽裕,有较稳定殷实的收入来源,且孩子已满2周岁,本着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小孩应判予被告程某抚养。

第二种观点:小孩一直由原告裘某亲手抚养,在感情上与裘某更亲近,裘某对小孩生活习性等更为熟悉。不能单纯的以双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小孩的抚养权,应判予原告裘某抚养为宜。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的小孩现在虽然早已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孩子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与之从小感情深厚的母亲的养育照顾。本案原告虽然在收入上相对被告少的多,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况且作为小孩的抚养费而言,是以父母双方共同其收入作为参照来承担。就算是原告来直接抚养,被告也会当然的承担与其收入成一定比例的经济抚养义务。小孩长大成人要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应该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支持上有所差别。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其中第3条规定了其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本案中,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与小孩感情相对不深,反观原告,小孩随原告生活时间达两年之久,母子感情深厚,原告对小孩的习性、爱好等较为了解,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也没有更好的条件来照顾小孩,由原告来直接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结合本案的情况可以理解为第三条第二款之情形,即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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