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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的补偿责任中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要件

日期:2012-02-17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杨立新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1.行为人实施了制止侵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制止侵害行为,是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基本的客观要件。在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或现实的危险时,行为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实施制止、防止、救助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为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一般不能构成此种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负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为履行职责、义务而制止侵害,不属于此种补偿责任的请求主体。现实生活中,诸如消防队员之救火、警察之救助等行为,虽然行为人也承受了一定的人身危险并实施了制止、防止、救助行为,但由于这是法定职责所在,与不负有义务而实施制止侵害的行为有所区别。同理,根据事先的约定而负有义务,实施制止、防止、救助行为的,也不构成此类请求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负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职务时间之外,实施制止、防止、救助行为的,应视其职责性质来作出判断。如警察即使在下班时间,也负有实施制止侵害的法定职责,而有些职业则没有这种特别的要求。
3.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意思
制止侵害行为之所以应该得到补偿,而且应该得到提倡和鼓励,是因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此种构成责任的主观要件。缺此要件不成立此种补偿关系和补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在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其他要件具备,同样可以请求受益人补偿。因为法律并不禁止行为人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时也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国家、集体、他人以及自己的利益,法律是允许和鼓励的。行为人能够请求受益人补偿,是因为其不负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受益人的利益实施了制止侵害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同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则应当在所不问。
4.行为人因实施制止行为而遭受了人身损害
这是行为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行为人在实施制止行为时,只有实际遭受了人身损害才能够请求补偿,如果因实施制止行为而仅仅处于危险状况还不足以成立此种补偿的请求权。行为人如果仅仅是遭受了财产损害而没有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既有人身损害,也有财产损害,对于财产损害是否可以请求受益人补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条仅仅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此,不能以其作为依据。但是,行为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补偿。
5.存在明确的受益人
此要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有具体而且明确的受益人,否则,无法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而且也会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被告,而无法立案启动诉讼程序。二是指被救助的对象,即实施制止行为的保护对象,必须有所受益。即如上所述,在结果上,该行为必须是实际上起到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效果。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受益人只是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被救助人如果没有受益,则不存在真正的“受益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条的规定,被救助人就不存在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当然,被救助人在没有实际受益的情况下,自愿给予制止侵害行为人一定补偿,法律应当是允许和支持的。
6.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
在制止侵害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因此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和补偿,既与民法的公平精神不符,也不利于提倡和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和道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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