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男,26岁,某市化肥厂工人。陈某与江某恋爱多年,准备近期结婚。想到其他工友结婚时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电冰箱以及高档家具。结婚那天车迎车送,宾馆酒席,感到自己不大搞太掉价。江某也有同感。但自己每月仅120元工资,平时又受吸烟,积存不多,置办不起。于是硬要父亲给他一万元。父亲批评他结婚要节俭,不要大操大办。陈某却说,婚姻法上讲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你不给我钱,就是不抚养我,就是犯法,我上法院告你去。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只对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已成年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再存在父母抚养的问题。本案中,陈某已有工作,而且收入也不算太低,从法律上讲陈某的父亲已没有负担他结婚费用的义务,陈某也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陈某结婚时,要讲排场、摆阔气,这种风气不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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