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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审理群体诉讼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群体诉讼案件的特点、审理中做法、遇到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魏都区法院 田四舫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案件不断出现。正确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群体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诉讼,即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所谓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时,可以从中选出二至五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诉讼的制度。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形成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数众多的集团,由集团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集团成员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原告方或被告方为十人以上的为代表人诉讼或集团诉讼。其中,代表人诉讼中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人数确定,而集团诉讼中的集团成员在起诉前人数不确定。

(二)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众多的利害关系人都涉及同一事实和法律问题,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他们对同一类的诉讼标的存在相同的诉讼请求,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联合起诉。是代表人诉讼时,起诉的人数固定,是集团诉讼的,形成一个松散的集团。

(三)权利由代表人行使。

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都由二至五名成员代表诉讼,这不仅拓宽了司法保护的范围,而且也是一种经济有效的诉讼方式。因为,如果都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活动,既不便利当事人诉讼,又不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特别是集团诉讼,在起诉时权利人的人数不能确定,有些受害的权利人还料想不到已经提起诉讼。因此,不可能所有的成员都参加到诉讼中来,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设定诉讼代表人制度,既能利于贯彻“两便”原则,又防止“劳民伤财”。因为代表人进行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被代表人的利益,所以代表人的权利不经授权即可代表全体被代表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多方关注,群体一方要求迫切

群体性案件一旦发生,不仅众多的当事人关注而且会引起辖区有关部门领导和群众的普遍关注,有关的新闻部门也会跟踪监督。作为群体一方,当事人情绪强烈,要求迫切。

二、二00二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民事群体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我院近年来所审结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上看,所受理该类案件均为代表人诉讼,没有出现一起集团诉讼案件。二00二年以来,该类案件出现比较集中在二00四年。其中二00三年2件,二00四年7件,二00五年1件。群体诉讼人数总计355人。这10件起案件中,侵权7件,劳动争议2件,确认小区物业管理转让协议无效的1件,其中侵权案件涉及年终分配款的5件,侵犯住房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各种1件。劳动争议主要涉及职工养老金的案件上。以上案件中,判决7件,调解1件,撤诉1件,正在审理的1件。

三、审理群体诉讼案件的一般做法

(一)慎重立案,加强指导

根据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特点,在该类案件的受理上,一般比较慎重,主要原则,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认真审查受理。

案件由立案人员审查后,看是否予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该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管辖。对需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认为符合立案案件的要经庭长审核,交主管院长审批立案,对有争议的案件需提交审委员讨论决定。

与此同时,加强指导。一是指导其书写诉状。对文化程度较低,又一时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通过接待,了解案情,明确诉讼的主体,解释诉状的格式,从而保证诉讼的质量,使诉讼不走弯路。二是指导其产生代表人。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指挥工作,让当事人推选那些群众威信高、办事能力强,语言表达能力较好的二至五人为代表人。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打官司主要打的是证据,要让当事人懂得证据的重要性。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充分发挥代表人的作用,加强思想疏导工作。

代表人既然代表了人数众多的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人民法院就应该充分发挥他们在诉讼中的作用。一是增强代表人的法律意识,要通过耐心接待,不时地给他们讲解法庭审理程序,交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把他们逐渐引导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二是利用代表人做好众多当事人的工作。群体性纠纷案件发生后,因为案件的审理与每个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经常会有三五成群的当事人到法院询问进展情况,谈谈自己的思想、有的甚至说一些偏激的话。审判人员除了耐心接待外,要充分发挥代表人的作用。首先做好代表人的工作,解决代表人的思想顾虑,然后通过代表人做其它众多当事人的工作,以保证审判人员能集中更多时间审理案件。三是注意代表人诉讼权利行使的限制。为切实保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利,防止诉讼代表人利用其诉讼权利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审判人员在充分保障代表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注意,当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三)把好开庭,判决和宣判关,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对于群体性纠纷案,开庭环节至关重要。往往群体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或其相关人员借开庭之机,在庭前、庭中和庭后宣泄情绪,说一些与本案审理不相关的话,如果对方不愿意,会引起互相争执,甚至会出现互相漫骂撕打的情况。为此,在庭审方面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对群体性的案件,不论在民一庭,还是法庭受理,一般在本院审判大厅开庭,审判人员衣着整齐,法警二人值庭,庭中和庭外均安排有干警加强巡逻。尤其在庭后,遇有情况及时化解。庭审调查前,注意宣布法庭纪律,庭审中遇到发现违纪情况及时制止。与此同时,按照院里统一制定的庭审提纲,根据争议的焦点,采取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群体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所有判决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

宣判时,根据情况,能够同时宣判的同时宣判。不适应同时宣判的分开宣判。在宣判后,做好充分的法律解释工作,对一方不服的,不能以一句“不服上诉”了之,而要说明如此判决的理由,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利。

四、审理群体诉讼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成因及对策

目前,从审理的群体诉讼案件上看,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案时情绪相当迫切,以人多壮胆,七嘴八舌,既不愿交诉讼费,还想及时立案办理。为此,在工作中,首先坚持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是否具备,其次对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申请,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相关诉讼费用。我院受理的10起群体案件中,有7起减交的。对一时没交齐的决定缓交。

(二)调解率较低。在我院受理的10起案件中,已结9件,其中调解和撤诉的各仅1件,其他7件原件均为判决结案,且判决案件,全部上诉。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群体性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调解,这本身就给调解增加了难度;二是代表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所限制,调解本身是互谅互让。但当代表人在减少被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时,往往会去征求其他人的意见。然而众口难调,代表人为了今后相互相处,往往宁可判决,不愿调解;三是审判人员思想工作做得不到位,调解水平不高。

解决调解率低的主要对策:一是要充分了解案件进入法院后经有关部门调解的基本情况,双方诉前调解的差距在什么地方。二是对代表人做好工作,帮助其消取怕得罪其他人的不当心理,明确调解中适当让步与及时解决纠纷,得到合法利益的辩证关系,懂得调解既是自愿合法,又是互谅互让,更是达到共赢的结果。三是作为审判只要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掌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吃透案情,树立自己在当事人心中的良好形象,针对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三)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三五成群认为不公,不愿上诉,间隔不断地缠着法官要求重新判决。其主要表现在群体诉讼人数较多一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代表人已经知道判决的理由,但难以说服被代表人,有的干脆不管。被代表人一方面不懂法,认为一经判决,纠纷就结束。另一方面抓住判决中自己认为不对的地方纠缠不休,有的甚至认为法官不支持其请求就是因吃请收礼了而枉法裁判。在工作中,主要对策:一是热情接待当事人,法官要保持平和心态,文明的举止,认真听取不同意见,通过法律说明当事人服判。对坚持对判决有意见的,告知其不要超过了上诉期限,指导其依法上诉,二是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无论是庭长,还是主管院长,大家都注意做好工作,减轻主审人的工作压力,三是消除当事人的违法意识,为树立和维护审判人员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而多加工作。

(四)一些当事人往往以上访干扰审判。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认为上访可以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现。主要对策,就是要告知当事人,既然起诉,案件在审理中,就应该通过法律依法解决。同时,要争取有关人大、党委、政协和信访部门的支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工作,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于案情紧急,涉及生产生活,多方关注的案件,应急案争办。一方面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受理案件,通知应诉,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应把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在审理中,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采取,以保证判决的及时执行;因情况紧急的需要先予执行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引起有关党政领导关注的,要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共同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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