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案件缺席审理
作者:永城市法院 任丽 贾成宇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有重要的比例。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许多问题日益凸显,如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般说来,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妥善解决。而缺席审判则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可能存在诉讼职能弱化和诉讼资源浪费等情况,从而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得以有效统一。
它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毋庸置疑,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养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判决标准要严格界定。
该类案件由于在审理时,被告既未到庭答辩,又不能提供证据,法官难以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有的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扩大事实,或编造虚假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为了逃避债务,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称其下落不明提出离婚,所以对该案件的审理更要严格审查其离婚目的的真实性。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公告送达要谨慎,但也不要久拖不决,要及时公告,公告地点不要仅限于报纸,在当事人户籍地、住所地都要进行张贴。诉讼程序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开庭前向原告释明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于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该类案件开庭后不要急于下判。联系不到被告时要主动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调查,询问邻居、村委会、派出所,做好调查笔录。如果庭后能够找到被告及其父母询问其对离婚及子女财产的意见,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可能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要结合双方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离与不离。
二、子女抚养要妥善处理。
由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子女、财产,是复合型的案件。事前要多做沟通、准备、调查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通,消除当事人的戒备情绪。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由谁来抚养,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对下落不明的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原告如果同意抚养子女就判决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不同意抚养应做调解工作,争取原告同意抚养,如果原告执意不同意抚养,也应判决归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决归被告抚养,也无法执行,判决等于一纸空文,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原告如果同意抚养子女而主张抚育费的,做原告工作让其放弃抚育费的主张,并告知原告,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抚育费,如果原告坚决不同意放弃抚育费,执意主张此项请求的,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财产分割要慎重判决。
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情况只能有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有些案件的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审判人员难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不但有原告的陈述更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做出判决。对下落不明的缺席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查明事实,有足够充分证据的财产才能下判,否则不予判决,告知原告有证据时可另案起诉。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开庭后要找被告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询问,如果原、被告陈述的财产情况完全一致且没有争议的应做调解工作,争取在财产方面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再下判决也不迟,如果经询问被告陈述的财产情况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争议较大,应告知被告按新的证据举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查后下判决以防止被告不出庭应诉,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或上访。
四、调解程序要谨防忽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既包括双方进行调解,又包括单方进行调解,对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庭前、庭中、庭后,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其撤诉。如果原告不撤诉,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对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切不要急于做出离婚的判决,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庭后要传唤被告到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最大限度做和好工作,以和好方式结案,其次没有和好可能时,要力争以调离结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再次如果既不能和好,又不能以调离方式结案,别的途径无路可走,再做出判决,这样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增加社会和和谐稳定的因素,同时在执法中也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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