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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重审案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什么标准

日期:2015-04-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审案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什么标准

作者:兰考县人民法院 齐换丽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两次被发回重审。在本次重审过程中,发现了两个问题,对于两次不一样的鉴定结论,定残日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

1、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多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定残日?定残日的确定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密切相关,定残之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称为误工费,确定伤残之后,受害人就不能再请求误工费,变为请求残疾赔偿金。因此对定残日的理解涉及到受害人能得到赔偿数额的多少。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由于案件两次或多次被发回重审,是适用最初受理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标准,还是适用本次重审后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上出现分岐。由于案件经历时间较长,适用不同的标准,赔偿的数额也相差较大。对于这两个问题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对定残日和计算标准的界定有不同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识,得到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如果案件是当年立案受理,当年确定伤残等级,同年审结的,不存在这两个问题理解上的偏差。如果案件是两次或多次被发回重审,对解释25条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受害人受伤致残至定残日有一时间段,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之前,也就是在定残日确定之前,受害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存在伤残,按此理解可以适用法院最初受理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标准;(二)是案件重审后,在重审过程中又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就是定残日,从定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重审后确定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也可以适用本次重审后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适用哪一年的标准,影响赔偿数额的大小,如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这个问题,如适用最初受理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标准(2007),残疾赔偿金是每年11477.05元,如适用本次重审后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2011),残疾赔偿金是每年18194.8元,假如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适用两个不同的标准,赔偿金就相差13435.5元,也就是说,伤残等级越高,适用这两个不同的标准,得的赔偿金的数额也就相差越大。

笔者认为对于这两个问题由于个人认识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分岐较大,值得商榷,针对此问题谈一下笔者的观点。

一、定残日界定问题,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为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对于两次或多次等级相同或等级不相同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采用最后法院采信的鉴定结果作出之日作为定残日。结果不一样的鉴定结论是对原鉴定结论的否定,是最后的鉴定结果,当事人双方对此若有异议,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若能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就应以最后的鉴定结果为准;若双方对最后的鉴定结果虽有异议而不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效力。法院就可以采信最后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若采信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就以此为准,定残日也以最后鉴定结果作出的时间为准。若是等级相同的鉴定结论,要看这几份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等,对于双方都认可的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即为定残日;双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决定采用最后的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即为定残日。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那一年度标准问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年龄、职业以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依据上述笔者对定残日的理解,定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如重审过程中采用了新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也就重新确定了定残日,那么残疾赔偿金就应当适用定残日确定的上年度的标准。法条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明确,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应当适用本次法庭辩论终结上年度的标准。理由如下:(1)由于案件两次或多次被发回重审,案发时间距本次重审法庭辩论终结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受害人不仅要承受肢体的痛苦,忍受精神上的折磨,经济上必定受损。受害人即使未得到赔付,对自己的伤残或疾病也不会放之不管,对于家庭贫困或需大额医疗费的病情,受害人之家庭可能全家举债,背负借贷款之利息,再加现物价上涨之快,如适用首次受理案件时法庭辩论终结上一年度统计标准,对受害人明显不公;(2)受害人因受伤致残,对其工作、学习、生活、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着公平的原则应适当照顾受害人,适用本次法庭辩论终结上年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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