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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楼上水管爆裂楼下被淹受损案例评析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施红心,长宁区法院法院民庭法官,涉诉民事纠纷调解室主任, “上海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在涉诉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施法官看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普通百姓的日常家居生活,此类纠纷由于双方积怨较深,关系紧张,解决难度较大。但如果法官简单选择判决的方式结案,就会因当事人不服,出现信访投诉的增多,申诉再审案件增多,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案例一】

楼上水管爆裂楼下被淹受损案例评析

陈浩然家住淞虹路地区一个小区的二楼。 2007年2月的一天,陈浩然家中的水管突然发生爆裂,因为水量太大,没多时自来水就溢出厨房,顺着楼梯一直流到了一楼邻居刘玉平的家中。当时,刘玉平和妻子都上班去了,等他们下班回家才发现,突如其来的 “水灾”使得家里的一些家具电器浸水后损坏了,造成了不少财产损失。

随后,刘玉平气冲冲地来到了陈浩然的家中,由于两个人情绪都比较激动,没谈几句,陈浩然就破口大骂起来,就这样两人发生了争执,根本就无法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此后的时间里,刘玉平又多次找到陈浩然,但是双方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玉平一纸诉状就将邻居陈浩然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4000余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考虑到陈浩然和刘玉平两家之间的纠纷,事实很清楚,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一纸判决显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极有可能造成两家人关系恶化。于是,调解法官找到了当地社区居委会,让居委会人员找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的调解窗口交谈。

通过调解法官讲清道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冷静下来。陈浩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道歉,而刘玉平也主动给予谅解,同意赔偿2000元。就这样,这起相邻妨碍纠纷在调解窗口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

【专家点评】

相邻纠纷案件的最大特点是不动产相邻,而不动产又涉及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本案中,陈浩然和刘玉平遇到的本来就是一个意外事件,只要双方冷静地坐下来,全面分析造成损害的原因,明确各方责任,就可以轻松地解决问题。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其实,在生活之中街坊邻里之间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还是要靠双方之间相互体谅,相互谦让,这样才能大事化小,和谐共处。

【案例二】

宠物狗邻居家门口方便引发矛盾

王东文家住虹桥地区, 2007年年底,他买了一条 “哈士奇”,每天吃过晚饭,王东文就会和妻子带着这条宠物狗到小区里悠闲地散步。然而,王东文家的这条 “哈士奇”经常在小区的公共走廊上小便,王东文和妻子也没有太注意这个问题。但正是小狗的尿骚味让邻居谢国庆一家对王东文耿耿于怀。

去年5月的一天,王东文像往常一样带着狗出去散步,回来的路上,王东文接了一个朋友的电话,就在这个时候,他的 “哈士奇”跑到了隔壁邻居的家门口小便。谢国庆的妻子马上从屋内冲了出来,对着王东文就是一顿臭骂,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

王东文不想再和谢国庆的妻子争吵下去,他气愤地关上了自家的铁门,正好卡住了谢国庆妻子的左手手指。随后,谢国庆的妻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

出院后,谢国庆和妻子找到王东文要求赔偿,但遭拒绝。无奈之下,谢国庆将王东文告上法庭,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

鉴于双方的邻里关系,调解法官将调解安排到小区居委会,并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参加调解,使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东文赔偿各类费用1.5万余元,谢国庆一家也对自己的争吵行为道歉。

【专家点评】

本案中,王东文虽然是因为关门时的疏忽大意而使谢国庆的妻子受伤,但仍然应对伤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中发生拉扯,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邻之间产生了纠纷,应当本着《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只要双方之间设身处地地相互体谅,冷静对待邻里琐事就可以大事化小。提醒居民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三】

公共楼梯口私建防盗门引发纠纷

刘先生居住在一个老式的居民小区,刘先生一家住在6楼。 2007年10月,小区内发生了几起盗窃案,住在刘先生楼上的邻居陈先生和洪先生为了安全起见,共同在6楼通向7楼的楼梯口安装了一扇防盗门。

这样的行为立即引起了楼下居民刘先生的反对。刘先生认为,居民楼内的楼梯是属于所有住户的公用部位,邻居无权私自处理。同时,他认为,邻居安装这扇防盗门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权和通风权,而且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天台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刘先生多次找到陈先生和洪先生进行交涉,但是两家邻居坚持认为,他们所住的7楼属于居民楼的顶楼,业主的使用率不高,所以不认为有影响。

双方没办法就防盗门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于是将两位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邻居拆除私建的防盗门。

鉴于双方的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将调解安排到小区居委会,并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参加调解,在调解时着重说理,使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着居委会干部的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先生表示将主动地拆除防盗门,两位邻居也将堆放在走道内的杂物进行了清理。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居民楼的楼梯属于所有居民共有的公用部位,所有的业主都对楼梯有使用权,业主不能侵害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楼上邻居陈先生和洪先生私自将公用地段的楼梯封闭,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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