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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商事审判部门针对案件特点探索类型化调解方法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事审判部门针对案件特点探索类型化调解方法

作者:周熙娜 朱宣烨

海淀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坚持从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律出发,积极探索类型化调解的有效方法。

一、科学确定调解案件的类型

海淀法院商事审判部门通过大量的调研,在综合考虑商事案件特点以及调解结案的社会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两大类共四种案件类型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

第一大类是案件数量大、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常规化案件。此类案件的所占比重大,做好这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提高商事案件整体的调解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当属买卖案件和供暖案件。

1、买卖案件

此类案件数量较大,调解结案的买卖案件可以占到调解案件总数的40%以上。而且多数买卖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有长期合作关系,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维护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至4月,买卖案件的调撤率达到61.1%。

2、供暖案件

多数供暖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只需协商具体的还款时间和酌情减免还款数额。调解有利于迅速结案,保证供暖企业下一年度供暖的顺利进行。2008年1月至4月,供暖案件的调撤率达91.5%。

第二大类是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该类案件大多比较敏感,应用调解结案有着特殊社会效果。具体而言,也有两种典型案件:

1、涉农案件

涉农案件的处理事关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且大多数是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易引发群体纠纷;加之涉农案件当事人素质一般不高,其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严重影响着案件解决的实际效果。涉农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调解是比较稳妥的解决方式。

2、公司解散案件

公司解散案件是伴随新《公司法》实施而兴起的、新的案件类型。公司解散案件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使得公司得以存续,避免出现解散的情况,有利于资本的有效运作;即使股东之间确实无法继续合作,公司无法继续存续,调解也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效避免股东在公司清算和注销问题上产生新的纠纷。

二、针对特定案件类型适用特定的调解方法

特定的案件类型特点决定了不同的调解方法:

1、买卖案件、供暖案件等常规化案件的案情相对简单,则需向当事人说明权利义务关系,促使他们选择比较经济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针对涉农案件海淀法院在调解中注意引入人民陪审员,并与政府机关相互交流配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和政策,并在调解达成后继续追踪调解的后续履行情况,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确保稳定。

3、针对公司解散案件,海淀法院在调解中注意引入商事特约调解员,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强制解散和调解之间不同的成本和收益,帮助当事人作出理性经济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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