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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断案反映出的四大司法进步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断案反映出的四大司法进步

作者:赵华军

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近8万人。近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178万余件,占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7%,已有1626家基层法院结合审判时机实行了随机抽取,占总数的52.2%。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法院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庭审前、庭审中及评议阶段,都能依法履行职责,力求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保证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法制日报》2月15日报道)

人民陪审员从陪而不审走向同权断案,是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攻坚克难中不断深化、不断完善的一个缩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回顾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其至少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四个层面上的进步。

人民陪审员从陪而不审走向同权断案,首先的反映的是人民法院在扩大司法民主和推进司法公开层面的进步。过去人们总是感觉法院很威严,庭审更是神秘的活动,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却给广大群众提供了感受法院和参与审判的机会,让群众与法官一道坐上审判席,感觉法院很亲切,也能体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职责和深情。而从原来的“陪而不审”到“既审又判”,这既是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的结果,同样也是人民法院自觉拓展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着力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的结果。

其次,它代表着人民法院在主动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犹如一条红线贯穿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始终。司法不公、暗箱操作在过去一向被指为法院工作的“诟病”。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却给法院自我控权、主动接受监督打开了一扇窗,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途径。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带动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等进法庭的活动也发展的朝气蓬勃。这既有效减少了法院工作中的“冷硬横推”和违纪违规等不良现象,又让法院和法官树立起了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的司法理念。

再次,它表达了人民法院对司法判决公信力和合理性方面的“借力”探索。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案件的审理,这样对当事人来说,当他们意识到判决是由法官和跟自己一样的老百姓共同完成的时候,就会减少对判决的怀疑,从而有利于对判决的接受和执行,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注和认同。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将会一定程度上打破法官法条思维的僵化性,更加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而且,人民陪审员学历、年龄、职业和经历的广泛性,将会协助法官处理生动多变的社会矛盾,在加强证据采信和诉讼调解方面,也能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可以更好地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最后,人民陪审员从陪而不审走向同权断案,其进步还体现出了人民法院对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的自觉追寻和生动阐释。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中央一再提出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政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可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和体验到司法权源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和由人民群众共享的一种生动实践。

依法治国,法治天下。法律,通过司法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让法律的信仰根植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搭建司法审判专业性和大众性的一个桥梁,过去和现在以至将来,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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