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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凤阳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分析

日期:2015-03-2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凤阳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分析

作者:凤阳县人民法院 侯兴欣

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渐进,是当今中国步入新的历史转型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随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化,企业改革深化,部分国有大中型老企业被市场淘汰,这种巨变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富余劳动力下岗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以各种方式投身到经济活动中,另一方面是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需要吸纳更多有知识、有技术的劳动力。用人单位的此消彼长和劳动者的频繁流动,充分证明了我国经济发展充满活力,但同时这也引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新的矛盾。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对于新的矛盾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劳动争议案件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现就我院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一、我院近年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1、自2009年至2012年5月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件、25件、35件、16件,这些案件的争议原因多种多样,涉及解除、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伤、下岗、追索劳动报酬等多方面。

2、自2009年至2012年5月我院所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个人作为原告起诉用人单位的比例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劳动者个人的比例,同时三名以上劳动者共同起诉用人单位的集团诉讼比例较大。

3、自2009年至2012年5月,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平均为84%。

(二)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案件调解、撤诉率较高。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在仲裁阶段已多次调解、协商未成,导致矛盾尖锐,才提起诉讼,因此在审理中较难调和。但我院采取专门合议庭审理,集中处理,各个击破的方式,从我院审理的情况不难看出:2009年,调解、撤诉率为82%;2010年,调撤率为84%,2011年调撤率也达到82%,从此可以看出我院劳动争议类案件的调撤率还是较高的。

2、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维护方面。争议的内容大多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以2011年为例,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数量为11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1%;社会保险争议案件12件,占34%。

3、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化。2009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案件,2011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类型达七种之多,除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稍多之外,工伤、保险、聘用合同各占一定比例。

4、群体性案件数量有增长趋势。如我院受理的刘府明珠大酒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凤阳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等,原告方人数达十人之多。

5、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一方面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极不规范,另一方面老职工下岗、技术人员空缺、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这两方面都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无序状态,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审判工作不断面临新挑战。

二、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很原则,很粗略,《劳动合同法》规定过于超前,不切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而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虽然数量繁多,但是,规定不一,相互“打架”的情况常有出现。因此,劳动法律、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不统一,不系统的现象较突出,这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也相应地增加了劳动争议纠纷。

(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管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个别执法单位甚至存在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将本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推向法院。

(四)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明确,仲裁人员缺少,难以适应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多样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至今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仲裁员的配备上,每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有三至四人。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员少,仲裁任务繁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复杂多样。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为主,种类比较单一。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诸如,拖欠工资案件、拒付加班费案件、内部承包劳动案件、工伤待遇案件、缴纳社会保险金案件、下岗、失业待遇案件等等,劳动争议案件种类的复杂多样,必然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严峻挑战和困难。

(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过长,法律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法律程序看,一桩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有的还可能提起一审诉讼、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都把这些法律程序都走完,最快也要近半年的时间。过于繁琐的程序和过长的时间,对于那些请求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请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来讲,显然十分不利。

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一)严格规范企业行为。企业认真规范自身行为,严格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则可以有效防止劳动争议发生。

(二)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即使有纠纷,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清晰的判断。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针对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比较多的情况,应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定期法律培训。必要时,也可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旁听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收到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五)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在企业转制、改制中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会同政府、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对发现企业经营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六)发挥工会管理扩展内部协调职能。劳动争议从产生到最终形成,由意见、矛盾、摩擦、冲突、个体争议与群体争议的形态表现出来。工会要善于从现象和形态中寻找机会,通过调整机制使劳动争议从有形转化为无形,化解破坏和谐劳动关系的直接动因。工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应当站在自身角度和现实的角度考量,以事前调整预防争议为主,以事后调整解决矛盾为重。劳动争议事前调整就是工会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劳动规则等来调整劳动关系,监督检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执行与落实情况,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跟踪监督检查,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明确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和重点问题,营造良好的劳动生产环境。而劳动争议事后调整是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会要积极主动介入调整,利用工会自身优势尽量在协商和调解阶段就能解决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减轻职工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避免“官司”之苦,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双丰收。

四、对现行劳动争议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实行“或裁或审”分类处理制度,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方面的差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仅收取诉讼费10元)短期会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如果设计一个由低到高的阶梯式案件收费方法,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用适当高于劳动仲裁,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诉讼,控制纠纷流向,就会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因此,从长远和全局出发,这种制度有利于理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从而提高劳动争议效率,这应当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较为理想的选择。

(二)法院推行设立专门劳动争议审判庭,法院在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同时,坚持注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大大提高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效率,为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开设快速审理通道,及时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的“双轨制”。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争议处理的双轨制的优点在于可缩短争议处理时间,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减少争议处理成本,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引起的不良影响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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