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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游泳池里遭雷击,死亡后果谁来承担

日期:2015-03-1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游泳池里遭雷击,死亡后果谁来承担?

作者:渑池县人民法院 张娴

【案情简介】:

金某与5位朋友相约到某市度假村游泳,上午九时,天空下起了雨并伴有雷鸣声,因打雷大家均未下水,过了几分钟后,雨势变小,大家下水游泳,刚到水里不久,一声巨响,6人均遭雷击,其中金某和另一朋友伤势较重,次日上午,金某死亡。

【分 歧】:

第一种观点:浴场未能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负过错责任。

第二种观点:雷击事故属自然灾害,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浴场已尽管理责任,对金某的死亡不负责任。

第三种观点:浴场在明知已出现下雨、雷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劝导游客、未将游客转移到安全地带,浴场对此有一定的过失,应对金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结合本案例,因雷电发生有其不可预见性,该经营者在事发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从这方面讲经营者是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责任。

2、在本案例中,金某等人下水游泳时浴场的工作人员并未出来制止,虽然金某等人作为成年人是明知在下雨打雷时游泳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浴场的管理服务责任。笔者认为经营者在服务行为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结合本案例,如果都让经营者承担巨额赔偿,显然是有失公允的,让受害人自己承担又会激化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判令经营者承担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责任较为公平。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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