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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离婚后未分得责任田其原责任田不能被收回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未分得责任田其原责任田不能被收回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张华艳

在农村,承包责任田的划分一般以户为单位,按照其家庭人口的数量及其他因素来划分。责任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是在承包期内享有承包责任田的经营、管理和收获权,而不是享有所有权。夫妻离婚时,承包责任田往往关系到今后任何一方的生存保障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

陈某是一个农村妇女,2005年嫁给邻村郭某,婚后生育一男孩。在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田时,以郭某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6 亩责任田的合同。2010年陈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离婚后陈某回到娘家居住,在娘家没有分得承包地。因陈某和郭某离婚时判决书未确定责任田怎样划分管理, 她和孩子的责任田一直被郭某耕种至今,导致她的生活困难重重。去年春耕时她想要要回她和孩子的责任田,却遭到郭某拒绝。陈某无奈之下将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应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要求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支持。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陈某对其前夫与村委所签订承包责任田的6亩责任田享有3亩的承包经营权。

法官说法: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责任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经营。该法第六条还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和郭某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这是一种物权,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她前夫,都不得侵犯她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陈某与郭某离婚后,在新居住地一直未取得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原承包地仍应归她继续承包。在承包经营期内,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也无任何权力单方调整或解除当时与郭某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更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回该合同所涉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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