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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怎样区分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称为起诉。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它案件,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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