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由于自己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需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究其本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体现,其内涵系指信赖利益损害之赔偿,而非履行利益之赔偿。
很多情况下因合同未成立,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若是追究侵权责任,又因举证责任的繁难和成立要件的严格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设计出缔约过失责任。它常有如下几种表现:1、要约人违反要约义务;2、要物合同中,要约人或承诺人反悔,不交付标的物或不受领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3、在需经批准、登记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约人或承诺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4、采用欺骗手段订立合同后,合同被撤消或无效,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5、当事人违反合同随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随附义务指的是缔约双方间因缔约关系而产生的协助、告知、保密、照顾、注意、保护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而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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