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诉讼风险,您有所预见吗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风险,您有所预见吗?

作者:禹州法院 王长友 常志峰 海燕甫

为了提高诉讼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理解,减少当事人因败诉或执行不能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去年以来,不少法院开始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将常见的诉讼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

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导现代诉讼理念的同时,种种案例提示我们,了解并认真对待诉讼风险,是每个公民,特别是每个诉讼当事人必备的法律素质。

长期以来,有些诉讼当事人形成了一种习惯思维,即案件在法院立了案,自己交了诉讼费,法院就应该大包大揽,使自己达到诉讼目的。在这样的思维下,部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淡薄,在选定被告、举证、提出诉讼请求等方面认识不清,常常导致败诉或达不到诉讼目的。

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存在有风险,学会预防和避免诉讼风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能和胜诉的概率。

案例一:诉讼主体不当

禹州市无梁镇某个体石料厂厂长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后听杨某说他是某建筑公司的业务主管,李某便动了心思。后来,双方做过多次数千元的石料交易,杨某总能及时付款,双方合作得很愉快。因此,当杨某提出准备购买李某10万元石料、但是一个月后方能付款时,李某犹豫了一下还是答应了。李某暗自思忖,反正有杨某亲手写的欠条,到时候你杨某不还钱,建筑公司总脱不了责任。石料交给杨某拉走后,不久杨某就没了消息。李某无奈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欠条上落款人是建筑公司,经办人是杨某。但在庭审中,建筑公司否认了杨某是为公司购买石料,而李某亦不能提供建筑公司给杨某出具的授权书。据此,法院认为李某所诉的被告建筑公司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点评:杨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上,无建筑公司的公章,该公司对杨某的行为不予认可,且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亦构不成表见代理,因此,只能视为是杨某的个人行为。所以,李某只能向杨某主张权利。

案例二:不能充分提供证据

王某与刘某系多年的好友。刘某因办塑料厂需要筹措资金,向王某借款10万元。当着朋友张某的面,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碍于情面,王某没让刘某立下欠条。借款一年后,刘某所办的塑料厂因经营不善倒闭。王某闻讯后,提出让刘某还款,刘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王某遂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刘某拒不承认借钱一事。因只有证人张某一人证明刘某曾向王某借款10万元,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碍于情面,王某没有让刘某给自己立下欠条,诉讼过程中,王某也就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刘某曾借其10万元,仅凭一个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朋友张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刘某借款这一事实。王某这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案例三: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

有的当事人对损失不正确估计,而是抱着要多少,法院就会判多少的想法,夸大损失,并不惜以多交诉讼费为代价。有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时原告王某只要求被告张某给付2万元,后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至20万元,而被告同样不甘示弱,提出反诉,反诉请求标的额达30万元。最后,法院仅支持了原、被告各自很少的赔偿请求,但原、被告双方却分别向法院交了数量可观的诉讼费,结果得不偿失。

点评:在诉讼中必须准确地估量自己的损失,要少了,未请求的部分法院会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予支持;要多了,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损失处理,多要的那部分只会使自己多交诉讼费。因此,奉劝当事人,不要因跟对方当事人赌气就开出天价,对没有依据的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起诉

禹州市某建筑公司购买某水泥厂水泥1000吨,约定1个月后付款,结果到期后禹州市某建筑公司并未付款。某水泥厂鉴于两家的长期合作关系,只是在电话中催问了一下,没有注意保存其向禹州市某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明。3年后,因某水泥厂经营不善,其上级部门组织清算组对其清算,清算组向禹州市某建筑公司主张债权时,被禹州市某建筑公司以时效已过拒绝。在诉讼中,某水泥厂称其在电话中向禹州市某建筑公司主张过权利,但没有记录;而禹州市某建筑公司不予认可。故法院认为某水泥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又无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且对方当事人又拒绝给付,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的原告某水泥厂如果不仅是简单地向禹州市某建筑公司打电话催债,而是要求禹州市某建筑公司在其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其债权

便会因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而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五:不按时出庭

2003年,禹州市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开庭当日上午,被告按时到庭,可急着要钱的原告却无正当理由、在开庭半小时后才到。法官依法当庭裁定此案按撤诉处理。

点评:长期以来,原告等被告来开庭的现象较多,但个别原告却在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姗姗来迟。法院在发给当事人的开庭通知上,告知不按时到庭的后果,规定当事人要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凡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到庭的,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承担缺席审判或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例六: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

王某的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由于王某过于悲伤,再加上孩子太小,因此肇事方对丈夫的死亡赔偿一直是公爹负责处理的,等王某缓过来跟公爹要自己那部分和孩子的抚养费时,公爹只给了4000元,并称只赔了这么多。王某不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的公爹再给付王某31000元。王某想,法院已判了,公爹早晚都赖不掉账,在判决生效一年零两个月后才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结果立案时被告知执行期限已过,因而法院不予受理。

点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因此,自判决生效开始,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逾期提出执行申请的,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王某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公爹时,说明她已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但她没有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有效期限内申请执行,致使已经确认的权利没法得到进一步维护。

相关链接

诉讼风险四大类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争议事实以外的,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其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告诉的风险。包括起诉条件不当的风险,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等。

二、举证的风险。包括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时限风险,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风险等。

三、庭审的风险。包括当事人不按时出庭的风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拒收、拒签裁判文书的风险,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提交相关上诉材料的风险等。

四、执行的风险。包括超期申请执行的风险,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线索的风险、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而致执行全部或部分不能的风险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