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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能要回被保管人卖掉的物品吗
    日期:2012-03-13 点击:269次

    能要回被保管人卖掉的物品吗 谢某将自己的钢琴交给高某保管,高某却将钢琴卖给了范某,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对于范某而言,在判断高某是否是此钢琴的所有人时,是通过高某对此钢琴的占有来判断的,他不知道此钢琴的真正所有人并不是高某,因此范某是善意的。在谢某回国后发现钢琴被卖时,范某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钢琴的占有,因此范某已经取得对钢琴的所有权,谢某不能要求其返还,谢某遭受的损失只能向高某要求赔偿。

  • 拾得人将捡得的遗失物损毁,需要承担责任吗;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怎么办
    日期:2012-03-13 点击:1806次

    拾得人将捡得的遗失物损毁,需要承担责任吗;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对拾到的遗失物负有保管的法律义务,此义务延续到遗失物被送还原所有者或送交有关部门前。如因拾得人的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负赔偿责任。小张可以去法院起诉蔡某,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手机。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还应当承担保管遗失物、寻找权利人的义务。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认领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照侵权行为处理,赔偿因不返还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蔡某不肯归还小张丢失的遗失物,是对小张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法院会判决蔡某归还其物,并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损失。

  • 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日期:2012-03-13 点击:310次

    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刘如数返还遗失物,王先生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 买来车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12 点击:1077次

    买来车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该车应该属于杜某所有。《物权法》规定,车辆的转让,须经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未经过所有权转让登记,即使你交了钱把车开回家,车也未必就是你的,一旦原车主把车再转让给其他人并经过登记,这辆车只能属于经过登记的受讧人所有。本案中,虽然李某先把车开回家,但是因为没有登记,所以只能把车让给杜某,但他可以要求马某赔偿他购车款及因买车而进行的合理开支。

  • 一物卖给两人,谁能取得所有权
    日期:2012-03-12 点击:387次

    一物卖给两人,谁能取得所有权 王某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本案中,熊某将花瓶卖给康某,约定由熊某占有该花瓶至展览结束,属于占有改定。这种情况下,该花瓶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发生改变,此时康某是该花瓶的所有权人,熊某无权再将该花瓶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王某不知该花瓶已不属于熊某所有,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最终享有该花瓶的所有权,至于康某的损失,则可以要求熊某赔偿。

  • 被保险人因斗殴而死投保人能获赔吗,受益人故意杀死被保险人能获得赔付吗
    日期:2012-02-25 点击:1003次

    被保险人因斗殴而死投保人能获赔吗,受益人故意杀死被保险人能获得赔付吗 本案中被保险人卫某的儿子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而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不予赔偿。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韩某为骗取保险赔偿而杀害其母,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和被保险人的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保险合同效力
    日期:2012-02-25 点击:823次

    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和被保险人的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保险合同效力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方可生效。但是现实中很多投保人不知有此规定,因此作为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的义务。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既未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时又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并且签发保险单,则应视为对代签效力的认可,因此出现保险事故时,不能以没有枝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而拒绝赔付。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
    日期:2012-02-21 点击:12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日期:2012-02-21 点击:13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依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合同法》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15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合同法》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合同法》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以上事例还是出于保管的目的。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任意使用,也无须向甲支付报酬,这实际和借用合同无异,而不再是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目的还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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