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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日期:2023-11-29 点击:7次

    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诉”的认定
    日期:2023-11-29 点击:4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诉”的认定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所以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而并不是有数个请求权同时存在,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请求权竞合,不构成“一案二诉”。

  • 约定的垫资款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否支持
    日期:2023-11-29 点击:17次

    约定的垫资款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否支持

  • 实践中遇到有关陨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11-23 点击:17次

    实践中遇到有关陨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如何认定?陨石也属于一种自然资源,在确定陨石的法律归属时,原则上也应参照上述规则。从实际情况来看,陨石的类型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陨石都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小块的陨石可能不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其他价值,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出现了陨石市场,从而为这些小块陨石的交易提供场所。因此,对于那些没有科研价值的陨石,从《民法典》保护私权的理念角度出发,也没有必要将其归属于国家所有。

  • 工亡补助金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兼得吗?
    日期:2023-11-22 点击:21次

    工亡补助金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兼得吗?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G已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使了相关的救济权利,故其要求莱州市S有限公司、潘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G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 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日期:2023-11-22 点击:13次

    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日期:2023-11-22 点击:11次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日期:2023-11-22 点击:32次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有关事实已经前一诉讼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当事人对此无需举证。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第二种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 深夜快车道内拾荒被撞身亡,谁担责?
    日期:2023-11-21 点击:12次

    深夜快车道内拾荒被撞身亡,谁担责?自陷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自陷风险行为有: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行为人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戴发生事故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避免将自身陷入困境与险境,防止意外情况与不良后果的发生。

  • 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乙公司的请求应否支持?
    日期:2023-11-21 点击:19次

    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乙公司的请求应否支持?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发包人积极答复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在发包人就结算事宜态度消极、置之不理,双方缺乏与结算有关的实质性沟通时,依照竣工结算文件尽快确定承包人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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