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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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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日期:2022-10-24 点击:106次

    天津市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77元、二级伤残167元、三级伤残157元、四级伤残147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213元、二级伤残4030元、三级伤残3847元、四级伤残3664元。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日期:2022-10-16 点击:72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员工第一天上班猝死,公司15分钟内赶紧参保缴费来得及吗
    日期:2022-10-14 点击:61次

    员工第一天上班猝死,公司15分钟内赶紧参保缴费来得及吗本案中,王某发生工伤时,甲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王某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延庆区社保中心认为原告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另,因甲公司并未提交申请书等书面申请材料,故延庆区社保中心作出口头答复,亦并无不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
    日期:2022-10-12 点击:11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日期:2022-10-11 点击:146次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期:2022-07-03 点击:117次

    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关于工伤保险纠纷的6个最新裁判观点
    日期:2020-07-23 点击:186次

    关于工伤保险纠纷的6个最新裁判观点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社保中心以未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
    日期:2019-10-27 点击:175次

    社保中心以未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本案中,原告确未提交第三人许某某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但被告未告知对方需提交《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且审核为第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的时间累计超过三年。另外,被告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已患有职业病。因此,被告作出答复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 职工死亡单位按惯例延期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否视为缴费行为?
    日期:2018-03-19 点击:209次

    职工死亡单位按惯例延期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否视为缴费行为?工亡待遇支付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亡待遇支付既要从工伤保障的现实需要出发,也要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出发。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共济性的特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为单位行政管理不规范而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发放。

  • 超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应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18-02-09 点击:213次

    超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应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超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在工作中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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