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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交通肇事犯罪刑事犯罪栏: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判几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对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待处理行为之定性,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策略技巧指南等。

  •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证据审查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日期:2022-05-02 点击:145次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证据审查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在基层司法机关办案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跃居第一位。虽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通常都属于简单案件,但是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却也容易忽略一些重要问题,而往往所忽略的问题,有可能导致案件在审判阶段被判无罪。因此案件虽小,却不可等闲视之,在实体以及程序方面都需要严格审查。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行政责任,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日期:2022-04-26 点击:108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行政责任,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 醉驾逃逸,可以依据嫌疑人被抓获后血液提取时间的酒精含量推算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
    日期:2022-03-17 点击:235次

    醉驾逃逸,可以依据嫌疑人被抓获后血液提取时间的酒精含量推算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和立法完善
    日期:2021-12-07 点击:1479次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和立法完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其一就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醉驾”正式入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居首位,共263281人,同比上升30.6%。“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越盗窃罪成为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笔者试图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成因分析、入罪标准、出罪理由、争议问题、立法完善等角度对该罪进行深入探究。

  • “隔夜醉驾”无主观故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日期:2021-11-28 点击:113次

    “隔夜醉驾”无主观故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21-04-24 点击:481次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本案中,虽然唐浩彬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几米外的路对面停放,并慢速倒车,但从其行为最终发生与其他车辆碰撞的结果分析,其驾驶能力已受到酒精的严重影响,其醉酒后挪动车位的行为不仅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高度危险,而且已发生了实害结果,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 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日期:2021-03-19 点击:177次

    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20-08-28 点击:13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 “隔夜醉驾”宣告无罪
    日期:2020-05-31 点击:218次

    “隔夜醉驾”宣告无罪,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原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 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如何定罪
    日期:2020-02-18 点击:157次

    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如何定罪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破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道路”,即客运站待客区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是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道路的定义和外延作出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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