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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栏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财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遗产继承律师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遗产的确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剥夺遗产继承权,遗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制作遗赠抚养协议、起草遗嘱,怎样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制作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者是否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争议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

  • 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
    日期:2023-10-27 点击:12次

    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本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对涉《民法典》新设遗嘱类型的效力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
    日期:2023-10-10 点击:20次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这有不同观点,同时与两者的制度目的和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有关。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必留份应当优先于遗产债务得以实现。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认为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

  •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
    日期:2023-10-10 点击:24次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这有不同观点。遗赠扶养协议不仅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更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民法典》第1123条的明确规定,那么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属性不能等同于遗产债务。

  •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
    日期:2023-10-10 点击:24次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这个问题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直接相关。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属性不同于遗产债权。

  •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
    日期:2023-10-10 点击:24次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尽管这个问题与很多因素有关,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和现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都明确规定了,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行使和保护
    日期:2023-10-10 点击:24次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行使和保护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与《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关于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共同组成了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规则,两者在制度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家庭来说,比如旁系血亲组成的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事实收养家庭等,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补充,在保障没有继承关系的受扶养人和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遗产分割的精神
    日期:2023-10-10 点击:22次

    遗产分割的精神遗产分割的精神,也就是遗产继承分割的基本原则,继承问题会涉及亲情人论、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现实生活中,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以何种方式来完成遗产的分割,往往会成为继承人之间家庭关系的分水岭,特别是在私人财富不断增长的今天,因遗产分割引发矛盾,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破裂者不在少数,这对于长期办理遗产继承案件的我们,体会极其深刻。正是基于遗产继承问题极易引发家庭矛盾,所以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第15条,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第1132条,都明确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日期:2023-10-10 点击:22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这是原来的《继承法》第15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32条当中的规定。实际上,不只是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只要是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的利益,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符合各自意愿的妥当安排。但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遗产分割的原则,必须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确定,继承人不得协商确定。

  • 关于必留份的适用条件和份额
    日期:2023-10-09 点击:51次

    关于必留份的适用条件和份额必留份的适用条件和份额。必留份的法律规定是原来《继承法》第19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问题,是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要求。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

  • 遗嘱人有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
    日期:2023-10-09 点击:12次

    遗嘱人有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遗嘱人有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规定的内容,是法律规定的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遗嘱人有立遗嘱和不立遗嘱的自由,同样也有撤回或者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自由,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从第一次立遗嘱到其去世,往往会有较长的时间间隔,无论是社会情势方面的变化,还是遗嘱受益人方面的变化,都会使遗嘱人产生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想法,法律在保障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同时,同样应当保障遗嘱人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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