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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专栏简介

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等。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务问题分析
    日期:2023-09-29 点击:19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务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提出的,是为了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利,对维持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情形、相关要件、赔偿范围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展开分析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23-09-18 点击:26次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
    日期:2023-08-29 点击:22次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而常见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可能导致双方离婚而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但是是否属于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进行综合考量。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生子,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日期:2023-06-29 点击:55次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生子,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

  •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日期:2023-06-28 点击:34次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中,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其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日期:2023-06-02 点击:43次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主要有以下四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存在上述情形,故应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 离婚损害赔偿的抗辩审查
    日期:2023-05-18 点击:57次

    当事人提出不构成法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其不具有过错;二是请求方有过错;三是其过错与解除婚姻关系无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情况分重点进行审查。

  • 女儿不是亲生的,能要求前妻赔偿吗?
    日期:2023-05-04 点击:48次

    女儿不是亲生的,能要求前妻赔偿吗?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应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赵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赵女士返还黄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返还黄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并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 “婚外情”一方应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23-04-20 点击:61次

    “婚外情”一方应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互负忠实、尊重和关爱义务。一方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既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也对夫妻关系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的维护造成了严重损害,亦系对配偶一方的精神损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故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被判赔偿丈夫4万元
    日期:2023-04-17 点击:45次

    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被判赔偿丈夫4万元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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