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同居关系案中的消极诉讼行为司法活动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如果民众对法律抱着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甚至视之为“恶法”;如果公众远离司法,避之唯恐不及;如果我们无视国民特有的文化心理特点,那么,我们没有理由不去进行一些深层次的反思:没有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普遍遵从、认同,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一味积极地干预,又能取得多大的实际效果?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试论同居及其法律规范 简单合租是指不存在爱情和性关系的共同居住一处,共同分摊合租费用。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较多的异性简单合租合住的情况。虽然具统计很多的此种情况的当事人不排除有发展情侣关系的可能,但是毕竟这个不是根本目的,异性合租合住的主要原因还是生活的便利和互助等等现实的原因。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几伙人一起合租,如一对夫妻和其他单身男女合租,几对情侣合租,一对母子与其他人合租,各种情况在现实中都有可能也都真实的存在着。
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于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和前提;反而言之,未取得结婚证的,双方的夫妻关系未确立,双方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审理非法同居案件的几点思考所谓非法同居指的就是未婚男女在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关系的两性结合。这里的“公开”是指周围群众所公认、两人对外也以夫妻名义自居,如果是秘密共同居住生活,视为姘居。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同居关系引起的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来确定案由案由仍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理由是: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方面问题都有争议的,需要一并审理,因此,在立案确定案由时仍然按“解除同居关系”比较合适,象离婚案件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
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实例分析:1、对于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能按共同共有处理。3、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非法同居出车祸 欠下医费谁承担任大峰与谢侠系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项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由此可以看出任大峰与谢侠是2000年5月1日举行婚礼,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登记,属非法同居关系。
恋爱时买房登记一方姓名 分手后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有效登记,依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来看,李某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由于房屋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故不存在公信力的问题。所以在王某能够证明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登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种观点夸大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混淆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范围,故认为李某是房屋的绝对所有权人并不可以撤销是不正确的。
王某诉杨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本案是一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原、被告双方曾就解除同居关系达成一份协议,但后来由于被告不同意协议处理的结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对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应考虑两个问题:(1)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是否存在?(2)如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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