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对《民法典》“保理合同”的解读《国际保理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保付代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本公约的目的,‘保付代理合同’系指在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付代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付代理人转让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对《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新出规定的解读“侵权责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说法并不准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违约责任涉及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例如,骨灰盒丢失了,这里的骨灰盒就是有人身意义的。
对《民法典》新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解读《民法典》“继承编”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即遗产管理人担当被告。
对《民法典》第 1186 条“公平责任”的评析
对《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的解读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还有一个差别,即: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定免责事由,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裁判规范,并非授权条款,此中法官没有裁量权,只有认定权,当事人要提供证据, 法官一旦认定不可抗力发生,当事人就可以免责;情势变更则是一个授权条款,变更的条件、解除的条件完全由法官在法庭解决。
《民法典》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变迁本文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文本为对象,分析中国担保制度践行五种价值的实际情况,并揭示这些价值最大限度实现尚需具备的基础条件。
关于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的民法典在民法典颁布前,程序瑕疵婚姻效力争议主要采取行政程序解决。由于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各地法院逐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尤其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和民法典生效后,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案件越来越多。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1年3月适用民事程序审理三起“被结婚”案件。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除规则的程序法解读《合同法》并未规定因情势变更可以解除合同或免除违约责任,而仅仅认可比情势变更构成门槛更高的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第117条)、解除事由(第94条)。但《合同法》通过后,司法实践中断续有认可情势变更也能解除合同的裁判,理论界增设情势变更的主张也较多。2009年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确认情势变更为诉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事由,这也是最早上升到规范层面的合同司法解除制度。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三)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四)关于代位继承问题(五)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七)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八)关于遗嘱问题(九)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十)其他问题
《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宣判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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