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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快递被烧毁,卖家损失谁来赔?
    日期:2018-04-16 点击:189次

    快递被烧毁,卖家损失谁来赔?卖家与物流公司签订托运单,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在托运单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寄件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该类条款一般都限定实际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声明价值。因此,卖家在邮寄价值较大或贵重物品时,应该如实上报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避免因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车辆的违章记录如何处理
    日期:2018-04-16 点击:324次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车辆的违章记录如何处理车辆违章扣分应由被执行人即车辆原所有权人承担。法院拍卖成交前的车辆违章扣分由原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承担,对于违章导致扣分的驾驶人不明确的情形,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

  • 支付宝转账误入陌生人账户,能否起诉要求其还款?
    日期:2018-04-13 点击:298次

    支付宝转账误入陌生人账户,能否起诉要求其还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返还受损失的人。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值得提醒的是,以后转账或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

  • 公安机关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
    日期:2018-04-12 点击:308次

    公安机关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民事纷争,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的私力救济。

  •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对非行为人应认定何罪?
    日期:2018-04-03 点击:71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对非行为人应认定何罪?彭某、童某是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两人的行为超出了全体成员故意犯罪的范围,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彭某、童某的行为发生转化,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黄某、詹某仅有聚众斗殴行为,并未致使他人死亡,三人仅构成聚众斗殴罪。

  • 将植物人强行抬入邻居家 被砍伤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日期:2018-04-03 点击:208次

    将植物人强行抬入邻居家 被砍伤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的纠纷,李某夫妇二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王某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李某夫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王某持刀砍击李某夫妻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 约定代理费过高超过政府指导价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8-03-31 点击:223次

    约定代理费过高超过政府指导价应如何处理构成风险代理,约定的代理费计算标准合法有效。《代理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约定的代理费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但双方构成风险代理,易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

  • 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18-03-30 点击:323次

    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日期:2018-03-30 点击:745次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登记过户,但受赠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赠与合
    日期:2018-03-30 点击:198次

    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登记过户,但受赠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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