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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骨灰不属于一般物品,如何妥善安葬骨灰
    日期:2023-01-16 点击:207次

    骨灰不属于一般物品,如何妥善安葬骨灰骨灰是由人的遗体转化而来,客观上虽属物品但其夹杂着遗属对其附着的情感,甚至骨灰中还有部分人格权益,故不属于一般物品。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骨灰保管和安葬的权利顺序,按照现有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如有法律规定应依照法律;无法律规定时可以依照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庭上作虚假陈述并阻碍笔迹鉴定
    日期:2023-01-15 点击:112次

    庭上作虚假陈述并阻碍笔迹鉴定因钱某近几年来与多人发生合同纠纷,郫都区法院法官通过成都当地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钱某在多个法院涉诉,并在另一法院发现其于2018年12月在一案件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该案欠条上的签名基本一致。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并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书写。

  • 个人网络行为轨迹信息的民法典定位与分类保护
    日期:2023-01-15 点击:111次

    个人网络行为轨迹信息的民法典定位与分类保护从信息类型看,此类行为轨迹信息属于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例如通过软件持续性追踪或特定业务开展而获取的有关性取向、性生活、疾病史、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此类信息要强化其防御性保护,非特定情形不得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隐私”进行了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指鹿为马,谁收款就告谁?判驳!
    日期:2023-01-14 点击:85次

    本案中,理发店提供的何某微信转账记录、罗某的证人证言以及童某与罗某的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理发店抗辩之事实。尤其,在童某与罗某的通话中,童某认可借款人为罗某,提及的转账金额、本金金额与罗某所述经过完全吻合。根据现有证据,案涉2.5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应系建立于童某与罗某之间,法院依法认定童某与理发店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对童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决返回不当得利
    日期:2023-01-14 点击:11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来约束储户,在办结存取业务后,即使出错也不应翻悔。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本案情形,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 初始密码尝试登录,偷用积分获利被判刑
    日期:2023-01-12 点击:155次

    初始密码尝试登录,偷用积分获利被判刑林某偶然得知许多手机用户使用的账号密码为初始密码,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手机用户账户内积分每100分相当于人民币1元,可以用于购买电影票等消费。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林某在未获得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中国电信“天翼生活”APP上随机输入某号段号码,以初始密码尝试登录他人账户,登录成功后盗用他人账户内的积分购买电影票,再低价出售给买家从中牟利。上述期间,林某共非法登录136个手机账户,盗用他人账户内积分共1109820分用于购买电影票。

  • 掉入“裸聊”陷阱,被迫转账终后悔
    日期:2023-01-11 点击:85次

    掉入“裸聊”陷阱,被迫转账终后悔市民王某于家中通过陌陌软件添加了一位陌生好友,之后在双方的聊天过程中,对方提出视频“裸聊”,王某经不起诱惑,答应了对方要求。之后对方让王某下载了一个软件,软件安装过程中王某输入了软件发给他的一个邀请码,显示允许读取通讯录。“裸聊”后,对方就把“裸聊”的过程视频和通讯录好友截图发给王某,恐吓王某让其转钱,否则就把王某和对方裸聊的视频发给通讯录的全部好友,王某无奈只好先后转账14多万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同样,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常某也以同样的方式被敲诈勒索5万多元。

  • 执行法官巧解猪圈“消失”之谜
    日期:2023-01-11 点击:63次

    执行法官巧解猪圈“消失”之谜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案件顺利解决,魏法官多次前往现场查看并根据现场情况到申请执行人家中交流谈心,向其分析利弊得失,劝慰其不要为了赌气搁置处理、扩大自己的损失。经过魏法官的多次耐心劝解后 ,该厂厂长邢某态度出现缓和,终于同意和被执行人王某协商解决。事情出现转机后,魏法官马不停蹄前往被执行人王某家中继续做王某的工作。在谈话中,王某不断的讲述着自己的种种苦衷和原由,但在魏法官的不断开导和法律释明下,最终也欣然答应与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

  • 电脑店老板“不务正业”,给人看病误人误己
    日期:2023-01-10 点击:97次

    电脑店老板“不务正业”,给人看病误人误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有责任,被告张某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私自给原告李某进行诊治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李某是按照张某交代的药品名称购买的治疗药物,原告的身体损伤亦与张某每天上门扎针吊水有直接关系,虽被告张某已受到行政处罚,但仍需对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而原告李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在明知张某不是专业医生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的“医嘱”治病长达6天,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34000元。

  • 网络平台骂人泄私愤,赔钱!
    日期:2023-01-10 点击:92次

    被告姚某对自己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辱骂吴某的行为予以认可。经承办法官调解,依据《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等法律条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在该网络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视频一条,视频保存、发布七日后方可删除,此外,姚某还需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失等合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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