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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的视频、文字等内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日期:2023-03-05 点击:86次

    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的视频、文字等内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被告李某辩称,所发布的短视频及朋友圈内容均系与原告沟通其女儿在原告处受伤事宜的真实记录,发布短视频及微信朋友圈关注的重点是孩子当日受伤后学校并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而导致孩子的腿伤加重,未保障家长知情权。被告并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也未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任何行为。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所体现的网友评论并不是被告所发,网友的评论对原告的影响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

  •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日期:2023-02-20 点击:82次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常为民间借贷,并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产生纠纷,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应以何种案由、程序、请求权基础进行审理观点不一,应以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尚无统一意见。法院对真实法律关系的认定又受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及案涉房屋是否完成相应公示等因素影响,导致以何种路径审理存在难点。

  • 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起诉
    日期:2023-02-11 点击:131次

    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起诉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债务,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债权人主体发生了变化,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原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处理思路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23-02-11 点击:105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处理思路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案件情形,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夫妻二人在民事合同中共同签字,且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处于存续阶段。二是夫妻二人在民事合同中共同签字,但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在婚姻登记机关已办理离婚手续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三是民事合同中仅有夫或妻一人签字,且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夫妻二人已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 什么情况下,医保不报销?
    日期:2023-02-08 点击:134次

    什么情况下,医保不报销?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保不予报销;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已经宣告失踪,什么情况可以撤销?
    日期:2023-02-08 点击:99次

    已经宣告失踪,什么情况可以撤销?财产代管人除保管的职责外,还应当代失踪人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包括支付税款、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法定费用。但需要注意,财产代管人是在失踪人的财产范围内履行义务。

  • 宣告失踪后,财产该如何管理?
    日期:2023-02-08 点击:74次

    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宣告失踪后,财产该如何管理?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有关失踪者的权利。

  • 假冒身份型“行窃”行为的定性及快递失窃的退赔规则
    日期:2023-02-04 点击:71次

    假冒身份型“行窃”行为的定性及快递失窃的退赔规则靳某某从利用他人或自己账号接单之初,便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接单方式制造其可以按约配送快递的假象,导致被害人陷入快递能够正常配送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快递,靳某某通过此行为骗取财物,导致被害人损失。该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系自愿交付,并未违背意志,因此,不构成盗窃罪。鉴于靳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但考虑到靳某某未退赔,且其行为对速送服务市场的信誉及诚信规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在量刑时酌予从严。

  • 为公众号提供有偿刷量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3-02-02 点击:57次

    为公众号提供有偿刷量的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赵某向夏某支付夏某已实际支出的1000余元费用损失较为适当,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有“典”可循
    日期:2023-02-02 点击:86次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问题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点。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别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隐私”的“二元”保护体系。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处理规则愈加清晰。就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了该院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件,以期通过案件裁判的释法说理,解读民法典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中的适用,为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为平台信息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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