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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专栏简介

其他公告

  • 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22-10-19 点击:83次

    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答记者问
    日期:2022-06-23 点击:133次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人民群众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结合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 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期:2022-05-10 点击:86次

    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 最高法:关于轮候查封效力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
    日期:2022-04-24 点击:124次

    最高法:关于轮候查封效力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的评查力度、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答复
    日期:2022-02-20 点击:346次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的评查力度、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答复

  • 2022年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新规​
    日期:2022-01-20 点击:212次

    2022年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新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峻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 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日期:2021-12-28 点击:134次

    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据此,北京市辖区内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应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

  • 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类案同判”新规
    日期:2021-12-06 点击:442次

    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类案同判”新规《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从总体上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内容作了规定,从统一法律适用角度重申了案件办理、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的基本要求,确保司法解释和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的制作规范,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促进“类案同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日期:2021-11-29 点击:179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1-11-29 点击:113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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