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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外情签订堕胎协议 孩子出生男方拒绝扶养
    日期:2015-11-24 点击:267次

    婚外情签订堕胎协议 孩子出生男方拒绝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婚内丈夫欠下赌债 离婚妻子无偿还义务
    日期:2015-11-22 点击:260次

    婚内丈夫欠下赌债 离婚妻子无偿还义务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日期:2015-11-20 点击:253次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 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日期:2015-11-20 点击:300次

    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损失的,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日期:2015-11-20 点击:436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5-11-20 点击:163次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 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日期:2015-11-20 点击:244次

    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15-11-20 点击:263次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日期:2015-11-20 点击:436次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日期:2015-11-20 点击:391次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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