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内约定生活费丈夫欲耍赖 妻子诉履行二审终获支持
    日期:2015-11-29 点击:173次

    婚内约定生活费丈夫欲耍赖 妻子诉履行二审终获支持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内所签订的财产协议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关于婚约与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日期:2015-11-29 点击:176次

    关于婚约与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关调查显示,在订婚后男方无一例外地都要给女方家数量不等的彩礼,订婚在形式上都由双方长辈主持,彩礼在用途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以前的彩礼主要用于女方父母的家庭生活,现在的彩礼则大部分用作女方的嫁妆,剩余部分归女方父母所有。彩礼有的是一次性给付,有的是分二至三次给付,彩礼给付完毕,就可以商定举行婚礼日期。

  •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子女抚养问题
    日期:2015-11-29 点击:169次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子女抚养问题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日期:2015-11-29 点击:154次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日期:2015-11-29 点击:137次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同居、事实婚姻问题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11-29 点击:183次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为女儿起名闹离婚 法官调解重归于好
    日期:2015-11-27 点击:171次

    为女儿起名闹离婚 法官调解重归于好法官提醒,孩子是家庭和谐的主要因素,不应将孩子的取名变成双方家庭的利益对抗,影响家庭的关系和夫妻感情。在法官调解下,男女双商定了孩子的姓名,夫妻重归于好。

  • 抚养权归谁问问孩子的意愿
    日期:2015-11-26 点击:317次

    抚养权归谁问问孩子的意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小明已满十周岁,法院经综合考量,并充分考虑小明的意见,判决将其抚养关系予以变更。

  • 为争遗产女儿与继母对簿公堂
    日期:2015-11-26 点击:242次

    为争遗产女儿与继母对簿公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婚姻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理财收入等广义的收入,因此,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依法应予保护,在计算遗产时应扣除张某应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

  • 约定抚养不履行 依法变更获准许
    日期:2015-11-26 点击:193次

    约定抚养不履行 依法变更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