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成年继子女不具有赡养继父母行为李某甲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诉讼对尚未成年的婚生子李某丁、李某丙的抚养权进行了变更。虽然吴某对李某丁、李某丙承担了一定的教育和生活照顾义务,但是李某丁、李某丙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与吴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以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应当作为吴某法定继承人享有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家庭内部协议在征收背景下的性质和效力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典型案例由于申请人是孕妇,为确保其免受家庭暴力的危险,保护其本人及腹中胎儿的安全,在受理案件次日即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其曾打骂申请人,法院随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被申请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此后,被申请人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积极与申请人改善夫妻关系。后法院对两人进行回访,了解到双方已和好,没有再发生家庭暴力。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曾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与生母离婚后是否仍有继承权?二审判决书载明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继父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继父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且继子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继父的事实,因此继子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一文带你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和争议最大的地方,2023年1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也正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实施。法院依职权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次性解决、实质性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因一方 “出轨”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功能,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为目的,不能把经济帮助当做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应当以有利于儿童成长为原则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后,聂某因对喻某个人的不信任及负面情绪,而不允许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的离婚,不能切断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母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也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聂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喻某存在不利于探望的法定情形,对喻某主张探望权,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长期稳定的事实收养关系效力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关系效力案件的审理,如婚姻效力、收养效力,一旦认定无效,即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审理结果不仅涉及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故应当十分慎重,不宜轻易认定无效,特别是对于长期存在的家庭关系,应当尽量保持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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