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既然饲养了动物,饲养人就应该意识到自己担负着遵守社会公德和保护公共环境的双重社会责任,不能放任宠物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动物饲养人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按照规定饲养动物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并非被侵权人自己有过错,也非动物独立行为致人伤害,很多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伤及他人。如某甲故意在马身边按车喇叭,致使拴在木桩上的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去撞伤了行人。众所周知,很难要求动物具有识别行为后果能力,像这种在人的强制或者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表面看似乎是动物致人伤害,其实动物已成为人的工具。本条就是要解决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赔偿问题。
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是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例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拿出香肠去喂小狗,被狗咬伤。这时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戴嘴套。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规定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这种情况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其次,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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