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二者是什么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25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单独组织证据交换,以便整理证据、固定争点。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证据交换终结后,当事人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又提交证据,此类证据能否再组织质证就证据交换终结(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才提交的证据,法院首先会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若因客观原因造成,法院会同意再次组织质证;若非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法院也会再次组织质证,但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若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也会再次组织质证,只是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若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法院就不会采纳该证据,也不会再组织质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放弃举证期限的,其他当事人能否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追加新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新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给予其充分的举证和答辩时间。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若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的,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当事人也不能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举证期限延长后,当事人提交证据仍然有困难,能否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民诉法解释》第100条对该问题并未明确,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再次延长举证期限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再次延期,以避免因客观障碍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证据上的不利后果。为避免举证期限规定被架空,法院也会对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理由从严掌握。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到底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还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我们认为新规第53条其实是新规第55条的例外情形。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根据新规55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若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因为此时诉辩双方仅是对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产生分歧,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没有太多争议,此时根据新规53条规定,就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2条如何判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社会事件以及非当事人自身所能控制的因素时,可认定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社会事件以及非当事人自身所能控制的因素时,可认定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具体包括哪些工作内容1.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3.处理管辖异议;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追加当事人;6.处理案件分流事项等。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9条被告须在什么时间内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告须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告须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管辖权异议。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8条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因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该不利结果应由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也涉及该问题的处理方式。该《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5条“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否适用于诉讼外的第三人国外部分国家“书证提出命令”是适用于诉讼外第三人的,但由于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由司法解释创设,而司法解释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为诉讼外第三人设定诉讼法上的义务,因此,目前书证提出命令不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国外部分国家“书证提出命令”是适用于诉讼外第三人的,但由于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由司法解释创设,而司法解释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为诉讼外第三人设定诉讼法上的义务,因此,目前书证提出命令不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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