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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律师团队办案实录栏目主要汇编了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损害赔偿事故案件、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环境侵权案件、共同侵权案件、环境侵权案件、产品责任侵权案件诉讼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及各类损害赔偿案件北京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律师顾问团队、离婚损害赔偿律师团队的维权过程,维权方式,以及维权所取得的实际维权效果。

  •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12-11 点击:340次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本案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亦不支持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 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日期:2015-12-11 点击:304次

    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虽然担保人未曾为所涉旧贷提供过担保以及其在诉讼中否认其明知借新还旧的情况,但根据其明知借款的不断延期及逾期情况,无论其所担保的贷款是否已用于偿还旧贷,均与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无关,且并未在其真实意思之外加重其担保风险与责任负担。因此,担保人在为延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又以主债务系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 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日期:2015-12-11 点击:293次

    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当事人知道在某一交易中他人使用其变造印章,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认可,也是就该交易中他人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其效力仅及于该项代理事务。因此,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并不产生该变造印章在每项交易中均能代表该当事人意思的效果。

  • 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5-12-11 点击:357次

    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当事人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造,但仍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日期:2015-12-11 点击:260次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因为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是承揽人的义务,向承揽人按时付款是定作人的义务,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日期:2015-12-11 点击:240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主动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因为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清结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之嫌,应属无效。

  •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日期:2015-12-11 点击:388次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在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确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日期:2015-12-11 点击:263次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既不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通过签订延期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日期:2015-12-11 点击:403次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如并未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则债务人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应支持。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 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日期:2015-12-11 点击:293次

    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因此,《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数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银行已经按规范全面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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