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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

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当事人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造,但仍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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