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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用亲属名义购房隐患多

日期:2015-03-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亲属名义购房隐患多

作者:郑州市管城法院 周宝玲 张献玲

针对高房价的痼疾,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遏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其中的限购政策措施最为引人关注。该政策出台后不久,便有人想出了以他人名义买房来规避政策。殊不知,以他人名义买房会造成一方当事人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一旦发生争议,不但自己的权益难以维护,还不可避免地伤及亲情。刚刚过去的一个星期,管城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发生在亲属之间因借用他人资格购房引起的诉讼案件。

外甥和舅舅的房产纠纷

舅舅是郑州市某单位职工,2000年前后,舅舅单位集资建房,舅舅分得住房一套。但该房子一直由外甥使用。今年4月,舅舅起诉到法院,要求外甥从自己房子中搬出。外甥坚称该房子虽然房产证写的是舅舅的名字,但却是自己掏钱购买,只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该房子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房产证均是舅舅的名字,外甥没有和舅舅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后经过法院及双方亲戚的共同调解,舅舅收回自己的房子,补偿外甥50000元钱。

妹妹起诉哥哥要分割房产

潘老先生儿女双全,在世时分得两套住房。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儿子使用。其女儿称房屋是父亲的遗产,自己有资格继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儿子称该房屋虽然是父亲单位福利分房,但均由自己出资购买,理应归自己所有。且自己使用多年,现在房子涨价了,妹妹来争,没有道理。后双方达成协议,哥哥让出一套房子给妹妹,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市民注意,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亲戚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们产生不良的企图,出资购房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要想取得房屋产权都很困难。在舅舅和外甥的房产纠纷中,争议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舅舅,根据法律的规定,他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外甥称自己是以舅舅名义买房,但却没有与舅舅签订购房合同。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妹妹和哥哥争议的房产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哥哥说自己以父亲的名义购房,但同样拿不出任何证据。虽然这两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但反映出的问题却不容小觑。在高房价时代,发生在亲戚之间的借名购房纠纷在大量涌现。因亲戚之间的亲密关系,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借名买房,双方基于信赖,一般不会签订合同,也没有其他交款的证明,这样造成关系很容易混淆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这种混淆模糊的关系将会使出资者面临房子被“抢走”的危险。

即使被借名者不会反悔,也同样有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借名者是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人。如果此时,该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等民事纠纷,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只能向该借名者追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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