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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有关融资租赁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3-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关融资租赁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关于这项规定,我有两个问题:一是“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什么含义,二是如何理解“租赁开始日”、“租赁期”以及“租赁最低付款额”等概念。请给予答复。

某税务干部

某税务干部:

按照性质的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对租赁的分类,主要依据是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经济情况的变化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化。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增值或残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一项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果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就应归入融资租赁。

《办法》所列的三个条件,是判定融资租赁的充分条件,只要符合其一,就应按融资租赁处理。《办法》所称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的生效日期或各方对租约的主要条款承担义务的开始日。租赁期则是指承租人签约承租资产的不可撤销租约的时期,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项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相当肯定承租人将行使这种选择权,那么不论是否继续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应算是租赁期。而租赁最低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的各种付款,加上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在租赁开始日预计的、资产在租赁期末的可变现金额)。如果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所订价格预计又大大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承租人到期会行使这一选择权,则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为此所需另外支付的金额,而不再包括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租赁最低付款额不包括由出租人支付、但仍可由他收回的劳务成本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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