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和固定工的税前工资扣除标准是否统一
我公司为面粉加工企业,现有职工323人,其中临时工(不代缴养老保险金)155人,固定工(代缴养老保险金)168人。2001年度,我公司计提工资389万元,实际发放370万元。今年初,地方税务局对我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只准我公司对临时工工资按400元/人/月列支(我公司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这样我公司必须就工资一项补缴企业所得税39.95万元。请问,在税前工资扣除标准方面,临时工和固定工是否统一?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虽然企业对某些临时工的聘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办法》第十九条对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人员进行了明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固定职工和临时工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人员,且执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如果你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与职工所付出的劳动相关,即工资薪金支出是合理的,那么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工)工资均可按定额标准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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